2015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一章要点解析三

2014-12-05 09:49:19 字体放大:  

2015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一章要点解析三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强化风险责任制;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0条具体要求

第四,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

第六,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分销商分销能力的评估监测制度。

二、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新增《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是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强调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一)净资本及其计算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

1.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2.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3.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例: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 )计算风险准备。

A.10%   B.5%   C.2%   D.1%

答案:B

(五)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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