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九、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多选题)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全是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
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转让。
2.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五)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