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第8章知识点三

2014-10-08 13:57:23 字体放大:  

知识点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

1.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2.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可转换公司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由保荐机构推荐。持续督导期为可转换公司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1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了解 P272)

(四)停牌与复牌及转股的暂停与恢复(P272~273)

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涉及下列事项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可转债的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事宜:(9条)

1.交易日披露涉及调整或修正转股价格的信息。

2.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权。

3.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4.作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

5.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

6.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公司债券本息。

7.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8.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暂停转股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五)停止交易

证券交易所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多选题)

1.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2.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转换期结束之前的第10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

3.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除此之外,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在出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时停止交易。

(六)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P287)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可转债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可转债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