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第9章知识点五

2014-09-28 17:18:48 字体放大:  

知识点四、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P335)

(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1.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1期会计报表)

2.首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在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在发行前3个工作日发布发行文件。

(二)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日期精准记忆)

1.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1)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在存续期间,企业发生可能影响重大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场披露(P336,11条)

(4)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6)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个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者持有短期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总托管量30%的投资者名单和持有比例。

(三)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在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四)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

(六)信息披露的特殊事项

知识点五、持有人会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对包括短期融资券在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进行了规范。

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全体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组成,以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持有人会议根据规程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一)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集人原则上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由多家机构联合承销的,召集人为负责后续管理的牵头主承销商。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拟订会议议案:

1.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

2.发行人转移债务融资工具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

3.发行人变更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机构,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被接管;

5.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6.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发行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出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列明的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发行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可以向召集人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提议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