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监管概述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股票承销及相关业务资料。
二、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三、保荐制度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四、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
1.中国证监会的非现场检查
(1)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
(2)董事会报告。
(3)财务报表附注。在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证券公司应按以下内容对这两个报表项目进行注释:①代发行证券;②证券发行收入。
(4)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①承销业务的基本情况;②合规性自查;③存在的问题分析;④内部管理措施。
2.中国证监会的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进行检查,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是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