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难点总结四

2014-11-28 14:33:35 字体放大:  

知识点4: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多选)

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

1、普通股票。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故其承担的风险较高。与与优先股票比,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也是风险较大的股票。

2、优先股票。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义务中附加了某些特别条件。优先股票的股息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知识点5: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多选、单选、判断)

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以分为:

1、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特点:①股东权利归属记名股东。②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③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④便于挂失,相对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遗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并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无记名股票。指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记载方式上。我国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不包括价格)。

特点:①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我国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②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③转让相对简便。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④安全性较差。一旦遗失,无法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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