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从业经验:拍卖与招投标如何区别

2012-04-17 15:28:1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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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拍卖和招标的区别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在应用于货物买卖的场合,拍卖用于出售货物,招标用于采购货物

B.在合同法上,拍卖行为属于要约,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C.拍卖人和招标人的性质都是交易中介人

D.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在落槌之前能够随时了解其他竞买人的报价;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在开标之前不得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答案:BC

解析:《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因此,A项中拍卖用于出售货物、招标用于采购货物的说法是正确的。

《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46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47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第48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因此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表示为要约,派定成交为承诺,所以一概认为拍卖行为属于要约的说法是错误的。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根据上面法条的规定,招标属于要约邀请。综合《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可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拍卖法》第6条规定: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10条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25条规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招标人是进行招标的当事人,而不是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招标活动的中介人,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拍卖法》第36条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可见,竞买人是可以在落槌之前随时了解其他竞买人的报价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在开标之前不得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应选BC.

拍卖是拍卖人接受出卖人的委托或根据法律的强制规定,通过公开叫价或者密封递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超过底价的竞买人而进行的买卖活动。拍卖须具备 3 个条件:(1)由中介机构—— 拍卖人主持:(2)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3)围绕价格展开竞争。由于拍卖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公开,如将一切有关买卖的详情公布,让公众知道,让公众参加,在公众的监督下按公认的标准成交,因此从性质上讲,拍卖是最典型的公卖方式。

拍卖公证由拍卖物所在地或拍卖活动举行地的公证处管辖。鉴于拍卖的公卖性质,竞买人为不特定的多数,因此,保证拍卖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是公证对拍卖过程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从公证审查的角度,拍卖的公开性主要审查两个方面:

一是审查拍卖主体的资格是否合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应为专营拍卖的企业法人;选手人对拍品应有绝对的处分权;拍品应为有价值可转让的适合拍卖的物或财产权利;拍卖人与委托人是否确立了委托关系;竞买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拍品特殊的拍卖中,还要审查竞买人是否符合特定的要求。二是审查拍卖人是否已将上述情况以公众可以获知的普遍方式予以告知。通常公证员宜从拍卖公告发布的形式和公告内容两方面进行审查。

拍卖的公平性主要是审查拍卖人的《拍卖规则》制定得是否合法、公平,无非法的歧视或限制性条款。对《拍卖规则》中要求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的,公证员也要对每个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予以记录和审查,以保证竞买人在竞争上的公平地位。

公正性就是要监督拍卖过程是否按拍卖规则如实进行,并按规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将拍品拍卖成交。

最后,在确定了买受人后,审查买受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为成交合同公证。前述内容是拍卖公证的原则性内容,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拍卖品是什么,拍卖规则如何复杂,大致程序和应把握的重点都在其中。而本文所要讨论的是除却上述拍卖公证中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还要明晰特定的拍卖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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