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秘书历史:古代秘书选拔制度
我国秘书工作的历史源远流长,其中历代选拔秘书的经验尤为可贵,对今天培养和任用秘书人员有借鉴作用。兹将散见于史籍的这方面记载搜集、整理,作扼要介绍。
秦代是我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其选用秘书的主要特点是世代相袭。当时以承办文书为主要业务的秘书人员称"史"。这是一种专门职业,世代相袭。其后代自幼就被送入专门的学校学习,这是最早的培养秘书人员的专门学校。秦律规定,凡非史之子不得混入这类学校,违者治罪。同时,凡犯过罪的人也不能担任文书工作。
汉代,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王朝已趋于巩固,选用秘书人员已着重于业务能力。当时,中央政府机构尚书台和御史府任用秘书,需经过严格的考试。《汉书·艺文志》和《说文解字》卷十五引《尉律》中均有记载。这些部门的秘书,年龄须在17岁以上,要能背诵书九千字以上,并考其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书、隶书等八种字体。每年年底,先在郡一级考试,合格者由郡守移送于京城,再经太史面试,取其中优秀者派至尚书台和御史府任尚书令史,掌写文书。尚书台中为朝廷起草公文的尚书侍郎,要求更高,除注重其文采外,还很重视实际工作的锻炼。初入台时只能任尚书郎中,为见习官员,满一年后升为尚书郎,协助诗郎办理文书事务,三年后才能任尚书传郎(事见《东汉会要·诏令》)。
魏晋南北朝时,秘书写作已发展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艺。统治者在选用秘书时已要求其精于业务,以提高文书工作的质量和使文书卷面字迹美观。当时,士人中出现了文、笔之分。文即文章诗赋,须有情辞声韵。笔即公文,不须有韵,也不必具有文采,只须直言,着眼于叙事达意,施于实用。凡表、奏、书、檄等公文皆称笔,它有一定的格式,多为四字一句。能写文章诗赋的士人不一定能拟写公文。为此,产生了许多专以拟写章、表、书、奏的著名人才。统治者都竞相招纳、礼聘他们担任秘书。如陈琳、阮路被曹操所聘用。曹丕赞誉他们为“章表书记,令之隽也。”①又如南朝善作表、奏、书、记的任陆,先后为宋、齐、梁三朝所任用,时王公的表奏、朝廷的文诰多出其手,时人将其与当时著名诗人沈约并称为"沈诗任笔"。这些秘书落笔神速、拟稿精确。如阮禹在曹操大军出发讨伐韩遂时,受命作檄文。他在马背上一挥而就,撰成《为曹公作书与韩遂》。曹操审阅时,竟无法增减一字。
同时,由于魏晋南北朝时书法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书法家。统治者纷纷聘请他们担任秘书。如曹操四处募求,聘得梁鹄为选部尚书,掌管文书奏章;梁武帝聘用工褒为秘书郎;北齐尚书令司马子如任用赵彦深为文吏,掌抄写文书、参与机密;著名书法家王蒙之、王献之、王徽之各被聘为内史、中书令、黄门侍郎等秘书官。
唐代选用秘书的要求已趋于全面,不但要求他们文化水平高,工于书法,擅长写作,还要求其娴于辞令和有制理公文的能力,且考虑到了外貌的要求。唐代以科举考试取士,凡应试士人须经所在学馆或地方政府初试,合格者送礼部参加省试。省试录取者为进土及第,他们还须通过束部主持的释褐试才能接官。释褐试包括身(身材相貌)、言(口才)、书(书法文理)、判(判理政事的能力),先考书、判,凡“楷美道美”、“文理优长”,即书法工整、文理通顺、判事能力强者,才能再看其是否“体貌丰伟”、“言辞辨正”,即相貌端正、口齿清楚。四项全通过者授官,其中大多数授予九品小品,派往地方政府任文吏,日后再逐渐提升。文束即从事文书工作的秘书人员。
宋代以直接考试拟写应用公文的能力选用秘书。选拔目的具体,要求明确,将秘书选拔制度大大推进了一步。由于王安石改革科举时,考试内容由重文学诗赋改为重经义、策论,录取者虽通晓经学而文学水平降低,且不熟习公文拟写,使朝廷在起草诏、洁、章、表等公文时,极感缺乏专门人才。为此,三省上书皇帝,陈述其严重性,指出:"今进土既纯用经术,如诏诰、章表、赦敕、檄书、露布、戒谕之类,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缺者,若悉不司试,何以兼收文学博异之士。"②宋哲宗采纳此建议,特设宏词科,专门选拔朝廷所需的文字秘书,规定只有取得进土资格者才能报考,以要求考生必须博览古今、熟悉经史,有很高的文学修养,在此基础上再试其公文写作能力。相当于今天从有高学历的知识分子interwetten与威廉的赔率体系 选文字秘书。自此形成了两宋选拔朝廷文字秘书的制度。南宋高宗时,改词科为博学鸿词科,并放宽报考限制,以扩大生源,不论有无出身者皆可应试。但是,考试规则愈加严格,考试的内容应用性更强,规定"以制、诏、书、表、露布,檄、箴、铭、记、赞、颂、序十二件为题。"③凡报考者,须依这12种文体各作应用公文2篇,于报名时递交礼部,由学士院中的学官审阅,合格者才准予考试。京城外的应试者,若为现任官、须将作文交上司审阅,合格者才允许离任赴京应试。考试时从12种文体中取6件命题,答卷要求准确、通顺、简练。录取者分上、中、下三等授职,并可减少磨勘(升迁的考授期)年数。
元代,秘书选拔制度已趋于成熟,不仅要求秘书须有良好的品行、业务能力、实际经验,而且还创立了逐级升补的办法。有效地保证了上一级机构中秘书人员的素质。元代各级官员大多由蒙古、色国人担任。他们之中多数人不通文墨,难以胜任政务,遇有政事,往往以旧例为准处理。而抄写、检寻旧例、援引为法的都是通文墨的椽史、令史、书写等秘书人员。他们俸给极薄,难以维持生计,往往利用职务之便,构私舞弊,以致“刀笔下吏,遂致窃权势,舞文法矣。”④统治者这才认识到秘书人员的重要,“名分虽微,所系甚重。”⑤于是,制订了严格选用秘书人员的条例。规定各官衙秘书须从“年深通晓刑名、练达公事、廉慎引止、不作过犯”⑥的束员中挑选,其要求为“首论行止,次取吏能,又计月日多者为优。”⑦即首先要求业务能力,再次要求曾担任过公职多年、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根据这些条件挑选出来的秘书,还须身份清白、可靠的人担保具结,最后经监察官审查合格,方可任用。而在职秘书中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一律“罢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