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秘书法律法规辅导:公司与公司法

2011-05-30 16:58:14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1年秘书法律法规辅导:公司与公司法供大家参考。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在条文中对公司做直接的概括性规定,但根据该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对我国公司的概念做如下表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般认为,公司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须依法成立

公司的依法设立,是指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设立。设立公司所依据的法律在我国主要是《公司法》。此外,特别法上对公司设立有特别规定时,设立公司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设立及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营业来获取利润,并将所得利润分配给公司股东。

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但由于公司法将公司界定为“企业法人”,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因此,将营利性作为公司的本质属性是有法律根据的。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 由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 股东责任有限决定的。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是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所有权,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根本区别;公司人格独立的标志是其与股东人格的分离,而有限责任制是公司与股东人格相互独立的基本保障。

二、公司的种类

从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种类的规定及有关公司法理论对公司类别的划分看,在法律对公司一般可以做如下分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股东转让股权须受限制,不得向社会公众募股,实行封闭式经营的公司。

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并由社会公众持股,股权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

(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这是大陆法系学者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对公司所做的学理分类。

凡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称为人合公司。无限公司即为典型的人合公司。

凡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考虑股东个人信用的,称为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即为典型的资合公司。

凡是公司的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 和公司资本数额 两方面的,称为人合兼资合公司。两合公司的“两合”正是就这种人合与资合的兼具性而言的。

除上述公司分类外,对公司还可以做其他分类。

比如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支配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子公司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

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本公司是法人,分公司是本公司(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

此外,根据公司的国籍,还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我国《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基本分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两种:一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是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又有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之分。

三、公司法的概念、特点与适用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特点

1.公司法是组织法。就公司法的内容而言,公司法主要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从公司的设立到公司的解散,凡因公司的组织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要受公司法的调整。

2.公司法又兼具活动性的特征。公司法规范的公司活动只是与其自身的组织特点密切相关的活动,如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等。

3.公司法主要是由强制性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三)我国《公司法》的适用

我国《公司法》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要适用公司法,但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