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出资额之和即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
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仅以他们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在其出资额之外对公司债务负责。
2.股东人数的限制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须为2人,最多不得超过50人 。尽管我国公司法承认国有独资公司,但这只不过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例,我国公司法原则上仍强调公司股东的多元性。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人数的有限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其资本只能由股东全部认缴。而且公司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作为出资凭证,该凭证不得上市流通。
4.出资转让的限制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所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其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保持股东的稳定和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
5.公司组建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关及其设立程序相对简化,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 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只设1名执行董事和1至2名监事。在设立程序上,也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简便。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适于中小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
上述特征表明,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它在组织和经营上的封闭性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性,又使之带有一定的人合色彩。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二)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具体要求
1.公司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是2人以上50 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
另外,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作为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出资
(1)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
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规定限额的,则由法律、法规另行具体规定。如果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公司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将不能设立。
(2)股东的出资方式必须符合《公司法》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和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公司章程中做了载明,因此,个别股东不能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对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应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记载股东出资和证明股东拥有公司股权的书面凭证。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主要载明:公司名称 ;公司登记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编号和核发日期。
(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4.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全部股资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即告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的日期。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2.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