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秘书资格认定常识辅导:秘书处理行文关系过程的知识要点交流

2011-05-30 15:46:3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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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制发者与受理者在公文来往中的相互关系,就是它们之间的行文关系。熟悉行文关系方面的知识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是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必备条件。 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行文,指的是公文制发者向公文受理者制发公文的行为。公文制发者与受理者在公文来往中的相互关系,就是它们之间的行文关系。熟悉行文关系方面的知识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是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必备条件。

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从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两个因素来考虑,公文制发者与受理者之间的行文关系主要有以下六种:

1.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以及党和国家的管理制度规定,凡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领导机关可直接向其隶属的工作部门和下级机关发出指示性、指挥性公文,下级机关可向其隶属的上级机关报告情况、请示工作,各级机关的工作部门也可向本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某领导机关如果认为所属职能部门或下级机关所发的公文不妥时,有权纠正或撤销;下级机关如果对上级机关所发的公文有异议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但在上级机关未作出答复或不改变原决定时,仍要贯彻执行,不可因为有不同意见就拒绝执行。

2.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上级领导机关的职能部门与下级机关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行文,但这种行文只是一种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行为,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职权,即只能进行业务指导、答复问题、部署业务工作等,无权给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下达命令性、指示性公文。下级机关的职能部门可以向上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请示或联系相关的业务工作,但向上一级党委的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必须先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并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或者由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3.归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归口管理关系是党政机关的综合部门与专业部门之间在业务上的一种工作分工关系。综合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其他部门都要服从综合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因本单位的级别与综合部门相同或比综合部门的级别还要高一些而不服从管理。在党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给下级党委和本级党委的其他部门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能给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有关事项需联系,可以用函行文;如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需向下级党委行文,可经本级党委批转,或由本级党委授权办公厅(室)转发,或由本级党委直接给下级党委行文。各部门各单位给领导机关的请示,综合部门经授权,可以直接给发出请示的单位复函,而非综合部门就不能这样做。

4.属地管理中的统管与被统管关系

统管与被统管的关系,是指设在某一地区的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派出机构、外地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派驻机构与当地党委、政府在某些方面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例如,有些中央或其他领导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在党的建设方面,这些机构应接受地方党委的统一管理;中央派驻地方的机构,如设在省会城市的机构,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既要接受省政府的统一管理,又要接受省会城市的统一管理。又如,省直机关设在省会城市,相对于基层而言,它是领导机关,但在基建、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社会治安等方面还是要接受省会城市及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的统一管理。统管单位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就某些方面、某些事项向与当地党委、政府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行文,或布置任务,或要求他们遵守某些法规、法令、政策。被统管的单位不接受统一管理,或违反了当地有关政策、法规、法令,当地党委、政府有权进行咨询、检查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5.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具有监督职能的机关与被监督对象之间有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的其他工作部门之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本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监察部门与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人民检察院与本级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等,都有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规定的范围内,监督者与被监督对象的公文往来应体现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例如,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有些紧急的、重大的问题,须随时请示或报告。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一般应同时抄送给本级人大常委会,以便随时接受监督。

6.平行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

两个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一方对另一方没有制约的权力,这两个机关即为平行机关。平行机关不分级别高低,例如,本级机关的各部门之间、本级机关的部门与下级机关之间、本系统的各级机关与外系统的各级机关之间、本地机关与外地机关之间等,他们都互称平行机关。平行机关之间联系工作、商洽事宜使用的文种仅局限于“函”,它们之间的行文关系,是一种互相支持、配合和协作的关系,不得互发指挥性、指示性公文。

公文处理《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中,对如何处理行文关系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但在公文处理实践中,不按这些规定办事的现象并不少见。比较突出的有这么几种:(1)文种使用不当,或将请示与报告混用,或该用函的用请示。(2)行文方式不当,该间接行文的直接行文;在间接行文中,分不清哪些该用“批转”,哪些该用“印发”,哪些该用“转发”。(3)党委的工作部门向下级党委发指示性公文。(4)越级行文。(5)在党委办公厅(室)向下级党委的行文中,没有用恰当的语言将党委授权办公厅(室)行文的意思表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