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秘书行政公文:行政公文概述

2011-05-24 11:59:1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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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二、行政公文的特点

(1)公文由法定作者制发。

(2)公文的制发具有程序性。

(3)公文具有法定效力。

(4)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

三、行政公文的种类

行政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可从不同的方面,揭示了公文的特征或属性。

(一)按适用范围来划分

《办法》规定的公文有十三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

(二)按行文方向来划分

可分为下行文、上行文和平行文。

(三)按缓急程度来划分

可分为特急、急件、一般文件三类。

(四)按保密级别来划分

可分为三个等级:绝密、机密和秘密。

四、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二)上行文规则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2)“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四)其他行文规则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

(2)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行政公文的格式

(一)公文的书面格式

公文的书面格式是指公文的数据项目在公文文面上所处的位置和书写的形式。

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1)眉首部分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项。

(2)主体部分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等项。

(3)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项。

(二)公文的特定格式

包括:信函格式、命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

(三)公文的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1)排版规格: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2)用纸要求:公文用纸采用A4型,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3)装订要求: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