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该标准由杨月欣、张立实、糜漫天等营养学专家起草并审定,为我国公共营养师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对公共营养师总体水平、公共营养师培训质量的提高起到关键性作用。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公共营养师
1.2 职业定义
从事公众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营养与食品知识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公共营养师四级、公共营养师三级、公共营养师二级、公共营养师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理解、分析、归纳和判断的能力以及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培训期限:公共营养师四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三级不少于25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二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一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级别:培训公共营养师四级和公共营养师三级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5年以上;培训公共营养师二级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10年以上;培训公共营养师一级的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15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
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
1.8 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公共营养师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公共营养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公共营养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公共营养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本科生毕业13年以上,硕士毕业8年、博士研究生毕业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考试。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公共营养师二级、公共营养师一级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专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min;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9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标准教室。综合评审在条件较好的小型会议室进行,室内需配备必要的体检设备、计算机设备、照明设备、投影设备等,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2.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