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 (一)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公共营养师
1.2 职业定义
从事公众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营养与食品知识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公共营养师四级、公共营养师三级、公共营养师二级、公共营养师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理解、分析、归纳和判断的能力以及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培训期限:公共营养师四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三级不少于25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二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一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级别:培训公共营养师四级和公共营养师三级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5年以上;培训公共营养师二级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10年以上;培训公共营养师一级的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15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
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
1.8 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公共营养师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公共营养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