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2014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省直管鉴定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现就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安排通知如下:
一、鉴定安排
(一)2014年度秘书(二级)、营销师(一、二级)、心理咨询师(二、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三、四级)、物流师(二、三、四级)、理财规划师(二、三级)、项目管理师(二、三、四级)、企业培训师(二、三级)等8个职业资格鉴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时间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和考核方式按《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附件1)和《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2)执行。
(二)2014年度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全省统考逐级申报制度,即申报高级技师需取得技师资格并满三年(满足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的除外),具备破格条件的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认定后可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全省统一鉴定时间为3月22日、7月19日、9月20日(详见附件3)。
(三)凡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得相应名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可晋升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各通用工种的三、四、五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各鉴定机构进行组织,须提前15天向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
二、考务管理
(一)申报和受理
凡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各用人单位职工、军人、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均可根据相应的申报条件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附件7)一式二份,按表格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工作单位盖章。职业技能鉴定所对鉴定对象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后,通过考务管理系统生成考生数据信息文件,同时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附件4),一并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后,交纳职业技能鉴定分成费用。
申报全国统一鉴定职业须提前40天、申报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统一鉴定须提前20天、省直管鉴定所申报高级以下通用工种鉴定需提前15天向省鉴定中心提交《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附件4)。
各市州组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鉴定、各市县(区)组织技能鉴定所四、五级鉴定须提前15天向省鉴定中心提交《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和考生信息,经省鉴定中心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考试,省鉴定中心审核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命题和制卷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从国家题库和省题库中提取,全国统一鉴定试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国家题库暂无的职业(工种)试卷可由鉴定机构组织专家按要求进行命制(A、B卷)、并刻光盘,报鉴定中心审定后方可使用。
(三)考场设置
全国及全省统考理论和实操考场在市州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集中设置;省直管鉴定所组织的全国及全省统考理论考场设在武汉市,实操考试安排由各鉴定所报省鉴定中心同意后实施。
(四)阅卷(检测)评分
省直管鉴定所的理论知识考试试卷、全国及全省统一鉴定试卷由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集中封闭阅评;非全国及全省统一鉴定工种试卷由各级鉴定中心负责组织阅评。
各市州县操作技能考核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组织检测评分,省直管鉴定所操作技能考核由鉴定所按要求组织检测评分。
(五)综合评审
按照国家要求,报考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生均须进行综合评审,全国统一鉴定职业按国家要求执行,综合评审表样详见附件5。
三、证书管理
(一)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推动技能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5〕108号)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四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直管职业技能鉴定所、四、五级职业资格以及全省一级、二级、三级职业资格的鉴定、考评和证书核发。
(二)全省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实行报名录入、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成绩登分以及证书号生成全过程计算机管理。市、州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须提供理论和操作成绩以及个人申报表,经省鉴定中心审核认定后核发证书。
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按规定领取空白证书时,需提供上一批次鉴定名册和证书数据,同时提供有考评员签字的《职业技能鉴定操作考核登分表》(附件6)。
(三)按照《关于加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函〔2003〕113号)规定,全省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鉴定须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由行业核发的证书须加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章,证书信息统一进入省鉴定中心数据库上网查询。
四、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各类职业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关于同意省人社厅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函》(鄂财函〔2013〕207号)及《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3〕538号)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二)各地在组织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作时,要求使用专门屏蔽设备对整个考场进行手机信号屏蔽,同时使用专门仪器对考生进行身份证真伪识别查验。
(三)凡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省厅将统一安排质量督导人员,负责现场巡视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