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政策》重点(28)

2015-03-19 16:15:51 字体放大:  

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政策》重点(28)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法律依据

1.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2003年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12年3月废止)

2. 2005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3. 2009年民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一)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1.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

2.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二)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贫困农民。

注意: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2009年拓展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其他经济困难家庭重病患者等。如: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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