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 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 无生活费来源且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12、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发放,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13、残疾抚恤的对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
14、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至十级的,均可享受抚恤,因病致残,定为一级至六级的,方可享受抚恤。
15、现役军人的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
16、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军人的抚血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②优抚安置不低于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③转业士兵安置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
17、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待遇情况:
①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的抚恤待遇。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
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③配制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18、供养终身的两种方式:集中供养和分散安置。
19、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的: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20、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的交通优待: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和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21、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享受的教育优待:
①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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