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备考重难点:捐赠财产
1.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捐赠财产登记造册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合法有效使用捐赠财产
(1)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2)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3)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4)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5)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健全捐赠财产的管理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公开使用捐赠财产,接受监督
(1)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2)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4)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5)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对捐赠人的优惠措施
对企业捐赠的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个人捐赠的优惠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优惠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境外捐赠的优惠措施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对捐赠的工作项目的优惠措施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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