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考试社会工作实务的儿童社会工作
儿童社会工作
儿童概念: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实际工作中,多将儿童年龄界定为0-14岁。
儿童定义的要素:
一,是人生命中的一个特定阶段,是生物性、社会性和精神性的三位一体;
二,作为人生的初始期而受到关注;
三,特别需要保护和关爱的阶段。
儿童的特点:生理特点、心理特点、行为特点。
生理特点:成长性、基础性。
心理特点:发展性、依恋性、可塑性。
行为特点:探索性、模仿性。
儿童的需要;生存的需要、爱的需要、学习的需要、游戏的需要、社会化的需要、被保护的需要。
儿童分婴儿期0-1岁,幼儿期1-5岁,学龄期6-14岁。
儿童社会工作定义:1950年联合国儿童权利会定义为,凡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事业。我国定义为,在现有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在当前的法律、文化背景下,根据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的需要,以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为指导和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对儿童开展遥助人自助的服务活动。
儿童社会工作四特点:
一,立中于社会的经济、文化、法律等客观背景;
二,建立在特定对象需要和特点基础之上;
三,需要充分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理论、方法和技巧;
四,一种助人及自助的服务活动。
中国儿童社工的法律基础;宪法,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社工理论基础:儿童物生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
心理社会发展论八阶段:
一,学习信任阶段0-1.5岁;
二,成为自主者的阶段1.5-3岁;
三,发展主动性阶段3-5岁;
四,变得勤奋阶段6-12岁;
五,建立个人同一性的阶段12-19岁;
六,承担社会义务阶段19-2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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