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社工考试社会工作实务辅导精华:矫正社会工作
矫正社会工作
矫正: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在香港称感化工作,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分:针对罪犯的和针对社会环境的。
针对罪犯的包括:监管功能、矫正功能、服务功能。
针对社会环境的: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福利性,特殊性,系统性,专业性。
矫正对象的需要;一,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二,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三,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
矫正对象的问题:一,加害社会与加害他人的行为使其较难取得社会民众的同还必须;二,社会功能缺失的严重程度增加其功能恢复与重建的难度;三,受刑者的身份使其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
感化社会工作之父、世界上第一位伟大的观护人—美国波士顿制鞋匠约翰·奥古斯特斯。
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由此建立。
1987年英国制定《初犯法》,确立“感化精神”,1907年通过《感化犯人法》,1925年制定《刑事裁判法》,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感化委员会”,保证了矫正工作的进一些开展。
日本的矫正社会工作是在吸收了英美经验的基础上于二战后建立发展起来的,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由此开始了相亲法律建设的新时代,其他的有《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院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
香港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经验。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由英国引入,1938年在监狱增设感化部,1948年成立社会局,1950年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80年代中期起“社区为本”精神引入司法矫正领域,进一确立起一套用“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形式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体系 。
台湾1962年公布《少年事件处理法》首创少年观护制度,开启先河,1981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检查处配置观护人督导。
社区矫正: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种犯罪刑罚: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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