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社会工作者《初级实务》复习精选17
妇女社会工作概述
5.1.1 妇女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1)青春期青春期是从性器官成熟到出现繁衍能力的人生阶段。在12~14岁之间,称为情绪发展的困难时期,女孩在这一阶段的特点表现为:自我意识发展快,自尊心强、自卑感强、性别角色开始发展以及注重同伴的友谊等。女孩在青春期容易出现的问题有:①早恋,开始参与冒险的游戏(如抽烟、喝酒),甚至过早怀孕、流产等,对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②易患神经性厌食症(对体重增长有强烈的恐惧感);③易产生焦虑和抑郁等。这段时期也是性别意识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时期,需要进行性别敏感意识的教育。
(2)青年和中年期 女性在青年和中年期,生理和心理的发展趋于成熟和稳定,与男性相比具有比较突出的心理特征,包括:①工作和家庭双重角色带来的心理压力;②职业成就动机弱,面对成功有恐惧心理。
(3)更年期 指从生育年龄过渡到老年阶段的时期(45~55岁)。此时妇女的卵巢功能逐渐衰退,内分泌发生暂时性紊乱,并引起月经紊乱、心悸、耳鸣、头晕、血压波动、失眠等生理症状,同时也会出现记忆力衰退、烦躁不安、抑郁、挫败、孤僻等心理症状。此阶段的女性可出现适应变化的困难,萌生孤独无助、焦虑不安、抑郁消极等情绪。但此阶段妇女结束了生育的任务,她们的家庭和社会角色逐渐减退,因而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她们是社区工作的中坚力量。
(4)妇女的“四期” 指月经期、怀孕期、产褥期和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5.1.2妇女的需要
(1)生殖健康的需要 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在内的关于女性工作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体现了对妇女“四期”特殊保护的重视性,但女性的生育健康权利仍旧受到严重的侵害和忽视。
(2)权益和发展得到保障的需要 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各个法律中对妇女权益的维护是当前妇女社会工作的艰巨任务。
(3)性别公正的政策、制度和社会环境的需要 呼吁和宣传全社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宣传和普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倡导将社会性别敏感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为妇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5.1.3妇女社会工作的概念
妇女社会工作就是针对上述妇女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回应妇女的需要,解决妇女面临的问题而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工作实务领域。
(1)妇女社会工作实务领域的产生和发展妇女社会工作概念的提出,一方面是专业社会工作在中国恢复和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与西方称之为“女性主义社会工作”或“性别与社会工作”之间有一定的渊源,受到女性主义和社会性别思想的影响。社会性别视角是女性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