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附答案

2014-09-30 13:59:11 字体放大:  

3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和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银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因此,A项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因此,B项错误。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它就成为了第一付款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抗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如果丁公司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持票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债务,那么丁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因此,C项错误。

《票据法》第19条规定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票据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可知,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因此,D项错误。

32.丁某于2005年5月为其九周岁的儿子丁海购买一份人身保险。至2008年9月,丁某已支付了三年多的保险费。当年10月,丁海患病住院,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丁某可以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再由保险公司向医院追偿

C.丁某应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或无法足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某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人身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A项正确。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可知,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同时向保险人和第三者进行追偿,法律没有规定追偿的先后顺序,而且,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先支付了保险金的,也不享有代位请求偿权。因此,BC项说法错误。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中明确给出了各种保险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由此可以说明本案中丁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因此,D项错误。

33.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

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

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首先,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虽然是第三人引起的,但是保险公司依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BD项错误。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本题中保姆属于潘某家庭的其他组成人员,且保姆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仅存在过失,而非故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对保姆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A项正确。

另外,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潘某与保姆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标的物是家中的财产。因保姆的过错导致潘某家财产被盗,保姆虽然不用承担保险法上的保险责任,但是应当承担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因此,C项错误。

34.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

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C.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因此,A项错误。

《证券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因此,B项错误。

《证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C项错误。

《证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因此,D项正确。

35.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民诉案件的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而非所有涉外案件的一审都由中院管辖,而是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才由中院管辖。因此,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最高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而非仅限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因此,D项错误。

36.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本题中,被告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故本题中乙公司的主张是反诉,而非反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7.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ABC项都属于诉讼请求,只有D项是“权利义务关系”,即诉讼标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8.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刘某是实际的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案的被告。另外,幼儿园对王甲负有安保义务,幼儿园没有尽到责任造成王甲人身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是本案的被告。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9.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案中,丙声称古董属于自己所有,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A项错误。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因此,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同时就默认受案法院有管辖权了,不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C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D项错误。

40.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果是经过了中间环节碾转得来,但是单独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该证据既是传来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因此,A项正确。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因此,B项错误。

证人所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也可能是直接证据,而非都属于间接证据。因此,C项错误。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根据间接证据的定义可知,间接证据本身就是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无论什么样的简介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D项错误。

41.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因此,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非是应当或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组织证据交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可知,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并不限于1此,只是从第二次开始,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一)项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据此可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如果该证据材料属于法定的“新证据”的话,仍然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