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附答案解析

2014-09-30 11:50:47 字体放大:  

41.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

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答案】A

【解析】《刑诉法》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故A正确。B错误。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可见,诊断评估是在强制医疗期间进行,故C错误。第285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见,D错误。故本题选A。

42.法院受理叶某涉嫌故意杀害郭某案后,发现其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经鉴定,叶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叶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关于此案的救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B.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D.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C

【解析】《刑诉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强制医疗是以决定形式作出,故不可上诉、抗诉,只能复议,故C错误。《解释》第5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故A正确。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故BD正确。本题选C。

43.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某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许可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不具有惩罚性,故排除A项。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据此,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性质之行政性、目的之非惩罚性、手段之直接性和存续之暂时性等特征。强制隔离戒毒同时具有上述特征,故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本题应选B项。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在于:前者作为一种行政执行,执行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而后者执行的是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之外的行政决定。故排除C项。《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不属于行政许可,排除D项。

44.国家海洋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国家海洋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有权制定规章

B.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C.该局的设立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D.该局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答案】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7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的规章限于以下机关:⑴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国家海洋局仅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故无权制定规章,选项A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4款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B项表述应指国务院直属机构,而非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故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项正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故国家海洋局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审核批准,而非“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故D项错误。

45.田某为在校大学生,以从事研究为由向某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田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田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拒绝公开合法

B.因行政处罚决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公开违法

C.田某应先申请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D.田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

【答案】D

【解析】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2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田某以从事研究为由有权申请公开信息,故A项称“田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错误。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显然,行政处罚决定并非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故B项“行政处罚决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表述错误。另外,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限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不得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款并未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C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

46.因关某以刻划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关某申请复议,并向该局提出申请、交纳保证金后,该局决定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B.公安分局应告知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C.复议机关只能是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D.如复议机关撤销对关某的处罚,公安分局应当及时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关某

【答案】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章名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其第四节节名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该节中第6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故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A项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关某的罚款仅为500元,未达到2000元以上,故B项错误。

公安分局实行双重领导,既受本级政府领导,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案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也可以是本级政府,故C项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据此,D项正确。

47.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

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答案】A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行政许可收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调整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就规划许可事项收取费用,故A项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本题,刘某的相邻权受规划许可实际影响,故刘某为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应当听取刘某的意见,故B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原告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本案中,规划局发放的规划许可证可能涉及刘某的相邻权,故刘某尽管不是该许可的直接相对人,但属于利害关系人,故具有原告资格。故C项错误。合法权益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该影响是已经实际发生还是将来必然发生,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错误。

48.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部门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C.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D.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故A、D项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据此,规章无权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故B项错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故C项正确。

49.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A.2000元

B.5000元

C.1万元

D.30万元

【答案】B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误工损失并非法院执行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故排除A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5项,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B项应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国家赔偿范围内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的执行偿债判决的行为,并非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情形,故排除C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项,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此仍可通过执行回转得到解决,故排除D项。

50.甲市乙区政府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00亩。该村50户村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申请复议的期限为30日

B.村民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复议

C.甲市政府为复议机关

D.如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答案】A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征收土地案件由《土地管理法》调整,但该法对此类案件的复议申请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本案的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本题应选A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本案复议申请人有50户村民,故B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复议被申请人为乙区政府,故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政府即甲市政府,故C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据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