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章节精讲24

2014-10-14 14:58:24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章节精讲24

(一)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是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易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法院对不动产或不易提取、封存的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措施,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是限制被申请人的到期收益或到期债权的行使,即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二)行为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做出行为保全裁定后,一般应当向被请求人发出命令或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如果被请求人不履行命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或者采取替代性方式,确保权利****利受到保护,相关费用由被请求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