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章节精讲19

2014-10-14 14:56:32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章节精讲19

调解的效力,是指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除《民事调解规定》规定的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外,在一般情况下,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原则上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民事调解规定》第15条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二)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