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章节精讲11

2014-10-14 14:52:09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章节精讲11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