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

2014-09-10 17:07:09 字体放大:  

第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效力,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

理解: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与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案件 的执行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确认判决)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改判) 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概念与特征 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决定(概念 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第十八章 国家赔偿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的特征 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与行政赔偿 与国家补偿 与民事赔偿 与司法赔偿 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概述 国家赔偿的主体要件(主体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主体的种类) 行为要件(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执行职务行为的分类) 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的范围 损害的对象 因果关系) 法律要件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 范围)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概述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含义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追偿(概念和条件 程序)

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基本要求:

了解:司法赔偿、司法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请求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司法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司法赔偿概述

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范围概述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侵犯财产的刑事司法赔偿)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赔偿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赔偿 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赔偿 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国家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 敌法赔偿义务机关(概念和特征 确认)

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赔偿方式的概念,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支付和管理。

理解:国家赔偿的不同方式及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威廉希尔app 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