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14-09-10 17:01:09 字体放大: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企业法律性质和法律规范的差异。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出资要求、出资责任、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的法律规定,并能运用其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资本来源方面的特征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法律适用方面的特征 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方面的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 设立的申请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出资方式 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 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 出资期限 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 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 管理机构 监督机构)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 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 设立程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其他责任形式 注册资本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 对出资期限的要求)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基本要求:

了解: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

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破产法各项主要规则,有效解决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程序操作中的实务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裁定和公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申请的撤回 破产申请的接收) 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 受理审查 申请的驳回 管理人的任命)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个别清偿无效 对管理人为给付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第三节 管理人

管理人的任命 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义务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撤销权和追回权(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 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节 债权申报

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的范围 申报方式 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节 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 重整程序的发动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 新借款 取回权限制 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 重整程序的终止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分组表决程序 批准程序 强行批准)

第八节 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与裁定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和解协议的执行 法庭外的和解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 别除权 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分配方案 分配额的提存)破产程序的终结 追加分配

第十节 法律责任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法律责任 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 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特殊规定

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