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规定:离婚期间实施性暴力涉嫌强奸
20日,省妇联在江门举办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围绕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审稿)》进行研讨,广泛听取和收集专家、基层妇联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本省实际为广东制定关于反家暴法的实施意见建言献策。
草案送审稿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提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下列行为:(一)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的;(二)非法剥夺或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的;(三)遗弃或严重忽视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五)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的;(六)胁迫、恐吓、跟踪、骚扰家庭成员的;(七)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损害的;(八)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性或精神的。
在研讨会上,专家认为,上述定义意味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暴力将受到法律制裁,这相对于以往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尤其是草案送审稿中关于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引起与会专家的强烈关注。
草案送审稿第五十四条提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这一条款,加害人即涉嫌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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