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27日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损毁急救通讯设施或者急救医疗设施、设备,阻碍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救治活动,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急救工作的,恶意拨打120特服电话,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急救车执行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办法明确: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任务的社会急救医疗车辆应当主动让行。
并且,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法确定身份,由急救部门垫付救治费
按照《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规定,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除无待命车辆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外,应当立即调度,在3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出诊,以最短时间到达救治现场。
社会急救医疗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急救医疗费用。
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伤病员,其救治费用由急救中心和急救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民政部门确定符合救助标准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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