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领事特权与豁免

2014-12-15 16:58:11 字体放大:  

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为:

(1)馆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

(2)接受国对馆舍负有特殊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损害领馆尊严之事件的发生;

(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赔偿,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领馆职务的执行造成妨碍。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领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都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此项特权与使馆的规定基本相同,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领馆享有使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领事信差、外交或领馆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的通讯的权利,但非经接受国许可,不得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对领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领馆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怀疑邮袋所装之物品并非公文时,可请求派遣国指派一人在当面开拆,如对方拒绝,可将邮袋退回原发送地点;

(3)领馆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受接受国保护,其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

4.行动自由。

5.免纳关税和捐税。贮存、运送等服务费,以及因提供特定服务而应缴纳的费用不免除。

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领事官员可以与本国驻接受国的国民自由接触和联系;并有权探访受羁押的派遣国国民。使用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的权利。

(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接受国对于领事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尊严免受任何侵犯。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2.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两种例外:

(1)领事官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

(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飞机在接受国内造成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此外,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与使馆不同

(3)与管辖相关的作证义务方面,领事享有一定的豁免。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若拒绝作证也得施以强制或处罚;

(4)特权和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以书面通知派遣国。

3.某些方面的免税和免验。领事官员免纳一切国家、区域或地方性对个人和物的课税,但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不在此列。领事及其同户家属初到任所需物品和消费品免纳关税;领事行为免受查验,需查验时应于领事或其家属在场时进行;

4.其他。领事还被免除外侨登记和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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