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领事关系法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一)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1.领事馆的组成及等级
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和服务人员。
领馆馆长。按其职位可分为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对应于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领馆雇员是担任行政或技术事务的人员,如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服务人员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等。
2.领馆人员的派任与职务终止
获接受国准许并颁发领事证书后,领馆馆长方可开始执行职务。
(二)领事职务
保护、促进、合法调查、发签证、提供帮助、公证、监护、转送司法文书、监督与检查、处理纠纷
1.保护,即保护本国及其侨民和法人在接受国的利益;
2.促进,即促进本国与接受国间的商业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3.调查,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的改善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等;
4.办证,即办理护照及旅行证件事项,并向外国人士发放签证及其他适当文件;
5.帮助,即给予本国国民与法人以所需要的帮助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职务;
7.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的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本国国民利益;
8.保护本国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包括监护;
9.遇本国国民不在当地或不能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面前担任代表或为其安排代表,依接受国法律取得保全该国民权利的临时措施;
10.转送司法文书、执行嘱托调查书、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委托书或其他文件;
11.对本国船舶飞机及船员或机组人员行使本国法律规定的监督与检查权;
12.协助本国船舶与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
13.执行其他职务。
此外,公约规定,一国受第三国(与驻在国断绝领事关系,或不存在领事关系)的委托,并经接受国同意后,可代表该国执行领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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