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在:
(1)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吏不得进入,即使送达文书。公约甚至未对诸如火灾、流行病等紧急情况作例外的规定;
(2)接受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对馆舍加以特别保护,使其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不论何时",包括两国发生武装冲突或断绝外交关系时在内。
3.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报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来往公文不可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差人身不可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传递,但机长不能视为外交信差。
4.使馆免纳捐税
使馆免纳的捐税、关税包括: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为其提供的特定服务应付之费用如水、电、煤气费等,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及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扣除了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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