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引渡和庇护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所以,国内立法、国与国之间的引渡条约 或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 才是引渡的法律依据。
(一)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原则上是主权国家。独立司法管辖区成为"准引渡主体"。
(二)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挥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三)可引渡的罪行
"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罪或种族隔离罪;(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四)引渡的程序 请求的提出、答复、文件材料传送、移交引渡人
(五)引渡的效果
请求引渡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罪名特定原则 ),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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