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所谓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但主要为自然人和法人。国际私法的主体实际上就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l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律上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状况。一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关系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在历史上,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有所不同。自19世纪以来,在各国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一、 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又叫平等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也就是说,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从目前实践来看,互惠的国民待遇则为各国所推崇;各国为了维护本国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总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在一切方面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完全相同的待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今的国民待遇都是互惠并有所限制的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the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其结果是使不同的外国国家在内国享受相同的优惠和处于相同的地位。而国民待遇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确定外国人的待遇,其结果是使外国人与本国人的待遇处于相同的地位。
对于最惠国待遇,以其是否互惠为标准,最惠国待遇可以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以其是否有条件为标准,最惠国待遇可以分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以授予国和受惠国数量为标准,最惠国待遇可以分为双边的最惠国待遇和多边的最惠国待遇。
从当今世界的实践来看,当事国互相赋予互惠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发展的趋势。随著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建立和加强,多边的、互惠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部分,越来越广为适用。
三、优惠待遇 Preferential Treatment
所谓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四、普遍优惠待遇
所谓普遍优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待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应是普遍适用而且是非歧视的待遇,并且要求发达国家不应主张"反向优惠"或互惠。
五、不歧视待遇
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ion),它们分别是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对称。无差别待遇或不歧视待遇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适用于对方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说,不把没有对内国或其他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加以的限制或仅对个别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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