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国际私法的概念

2014-12-03 14:59:49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二、 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这类规范既可以规定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但在商事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和种规范,如关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问题的规范。

三、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遵守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私法国际统一的两大模式:统一冲突法、统一实体法

1)各国国内实体法不同——法律冲突—冲突法

冲突法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冲突,只要存在不同的私法规定,法律冲突必然存在。

2) 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极力寻求从根本上消除法律冲突的办法,即实现私法的国际统一。-—统一实体法

3) 各国利益不同,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不同,使目前以及未来的所有私法问题都达到各国的统一,是绝不可能的,同时寻求相对统一的方法——统一冲突法。

4)二者比较:

前者的出台是各相关国家相应直接意志的协调,解决问题直接、快速、准确;解决结果(判决、裁决)便于得到切实的执行和保障;当事人获得的权益保障统一、合理、公正。

后者的出台是各相关国家相应间接意志的协调, 当事人的权益的确定最终还是由某一具体国家的内国法来确定,较之前者,其功用稍显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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