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13
(一)英国法的渊源
1. 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 衡平法。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二)美国法的渊源
1. 制定法。
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 普通法。
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 衡平法。
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