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2

2014-09-29 10:44:48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2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

1.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法律 敎育 网

4.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为表示朝廷对立宪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1906年9月1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确定1908年至1916年,以九年为“预备立宪”期限。制定实施刑律、民律、商律、刑诉律、民诉律等法典。宣布从1917年始行宪政。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1911年11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但也未挽回颓局,“预备立宪”即告破产。

“预备立宪”活动中,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及《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颁布最为重要。

2. 《钦定宪法大纲》。

(1)定义与性质。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3. “十九信条”。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四)谘议局与资政院

1. 谘议局。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3)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2. 资政院。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2)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3)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