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环境保护法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3-65,多)
A 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 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 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 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这就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及抗辩事由。又依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侵权是无过错责任,污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也不构成免责事由,故A、C项的抗辩不能成立。
本题的难点在于B项。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并不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理由,此时两个工厂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且直接结合,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几家化工厂分别排放废水到湖中致使鱼类大量死亡,哪怕任何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正好说明这些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即使再举出更多的化工厂,也是不能导致自己免责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故D项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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