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审前准备程序
第三节 审前准备程序
一、概念: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二、作用:
(一) 集中争点,为参加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作用
(二) 对案件事实和争点有初步了解,是诉讼效益的体现
三、国外民事审判准备程序模式比较
(一) 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
1. 英国:
1) 传票令状的送达阶段
2) 诉答阶段:对原告的主张进行驳斥,不驳斥则构成默示,经法院认定,原告可不承担举证责任
3) 证据发现阶段:法官对于拿不出证据的事实予以勾销,不予审理
4) 庭审指导: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指示
2. 美国:
1) 诉答程序
2) 发现程序:双方当事人展示证据,试探对方并获得对自己有用的证据,缩小争议范围
3) 审前会议:为避免当事人以前面程序拖延时间,更好发挥法院审理调解职能
(二) 法院职权主义的审前模式
1. 德国
1) 诉答
2) 书面诉讼准备或初步审理(第一次口头辩论):采取一步到庭的做法,避免当事人拖延诉讼,后来又进行改革,恢复一部分审前准备程序
2. 日本
1) 预备性口头辩论
2) 辩论准备程序
3) 在一方出庭的情况下,法官通过电话联络和证据调查等工作的一种审前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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