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级别管辖问题
一、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一般情形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客体),或者案情复杂(内容),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主体)的涉外案件。当事人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在外国的不属于涉外案件。
2002年《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3条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法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
2001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2年《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第1款)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2款)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新规定中的级别管辖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3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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