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笔记:用益物权

2014-12-15 11:43:32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笔记: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抵押不能约定时间:担保物权是主债消灭而消灭,主债没消灭担保物权就不能消灭。所有担保物权都有从属性,如果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受主债的效力影响是错误的,是有从属性的。如果约定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物权才有效,也可以单独无效。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存在在整个抵押物上,不可分。

1、抵押权

抵押财产:

性质: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押?原则上不能。有例外:(1)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必须登记。(2)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主要是公改房,进行了抵押情况下用的)

在他人的财产上能不能成立抵押权??(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主流观点:不能。

禁止流通物上不能成立,限制流通物上是能成立的。

种类:可以抵押的财产:房屋。表现为公益设施的房屋不能成立抵押权!医院医疗用房、学校的教学用房。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汽车到交通部门、林木到林木管理部门。

没有登记的机关,没有登记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9条(担保法解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消除地方保护)

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哪些是确定的:

1、抵押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如果说以全部财产设定抵押是集团抵押,不能说无效。

集团抵押在学理上承认,法律上没规定。

2、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是确定的。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

3、期限的条款约定是无效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不能适用67条规定。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有时间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除斥期间)

4、约定留置: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债权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是无效约定。对质权留置权都无效。

在职权中间在容业质(当铺)的情况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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