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名词解释一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3.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 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5. 民事财产关系的特征:
1)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2) 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3) 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6. 财产关系的分类:
1)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7. 民事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8. 民事人身关系的特征:
1) 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 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3) 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9. 人身关系的分类:
1) 人格关系
2) 身份关系
10.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的内部组织结构。
11.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2. 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13. 在我国,可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的有以下两类:
1) 法律。(1)宪法(2)民事基本法(3)单行民事法律(4)综合性单行法
2) 准法律。(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
14. 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和法理。
15. 民法的性质:
1) 民法为私法
2) 民法为权利法
3)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6.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始终,具有普遍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私权神圣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平原则
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7.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18.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19.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 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
2) 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
3) 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4)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20.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主体、内容、客体)
2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2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义务。
2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
2) 行为
3) 智力成果
4) 人身利益
24.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权利。
25. 民事权利的分类:
1) 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 人身权和财产权
3) 绝对权和相对权
4)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5) 既得权与期待权
6) 主权利和从权利
7) 原权与救济权
26.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27.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28. 支配权: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排他性,物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9. 请求权: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30. 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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