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精讲:代理
第四章 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关系。
三角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关系或授权关系)内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为关系)外部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外部关系
有授权,
要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朋友招待客人不认为代理,传话,拿信都不是。)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能适用代理:
分类:
委托代理:基于委托产生。
指定代理:民诉法规定产生的代理权。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授权。代理人与监护人区别:监护职责要广泛。
本代理与再代理: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取得被代理人追认,特殊情况下,紧急情况下(一类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和本人取得联系,忘了不行。二类是代理人生病)只要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行成再代理。
由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只承担选任责任与指示责任,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负过错责任。
代理权:是不是民事权利???不是民事权利。有利益才叫权利。
代理权本质是一种资格。
授权不明及责任问题:
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要负连带责任。不是必行的连带责任,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如果是违法的情况下代理时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必行的连带责任。
亲自行使。
没有尽到义务时,负过错责任
滥用代理权时,(必须在有权代理中)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目前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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