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精讲:诉讼时效
第五章 诉讼时效
1、胜诉权:自然之债。
2、可以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一年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仅仅是继承权。泛化了。(主流观点)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主观原因。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适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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