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三卷》民事法讲义26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如工会。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1、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
(4)捐助设立。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