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民法》复习攻略7

2014-10-29 11:42:42 字体放大:  

2014年司考《民法》复习攻略7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除斥期间

1.概念。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似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2.特征。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虽均系因一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效果,但对两者比较,能显现其差异并揭示除斥期间的特征。

(1)价值定位不同。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则是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

(2)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3)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即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延展。

(5)始期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被侵害或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

正是因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以上的区别,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1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