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章节精讲22

2014-10-14 14:57:47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章节精讲22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一)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予以限制的制度。

诉前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就财产保全来说,其实质条件是: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其程序条件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行为保全的条件与之类似,也强调紧急性和程序性。

(二)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予以限制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实质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或者存在可能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到不应有的损害的情况。其程序条件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