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章节精讲8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1、划分标准
依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有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主要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又可分为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区别的意义
财产权原则上可转让是非专属性权利;对财产权的侵害原则上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权均不可转让是专属性权利;对人身权的侵害原则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 划分标准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3)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2、区别主要意义
(1)首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保护。
(2)支配权权利之权利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相反请求权之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