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正确地履行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除经申请或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I:2)f-,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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